一、我区行政区域内大学生可以依据何规定参加何种社会医疗保险?
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大学生可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2号)文件规定参加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二、文件中所指“大学生”包括哪些人员?
文件中所指“大学生”包括“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三、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需要缴纳多少费用?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额收费,2017-2018学年度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为个人缴费每人180元,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
四、大学生如何参加医疗保险?
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需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并代收保险费,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五、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参加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应在每年10月30日前缴纳医疗保险费,过期不办补缴。超过筹资期限入学的大学生,最迟应在12月20日前办理完参保手续。
六、低保家庭大学生或残疾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什么补助?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无户籍限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高校所在区政府全额补助。
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川办发[2009]27号文的规定,由高校从事业收费提取的5%中,给予不低于10元的资助。
七、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待遇有效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参保的大学生的待遇享受期限从9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8月31日24:00止;超过筹资期限入学的参保学生待遇享受期限从参保之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止。
八、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是多少?
(一)基本医疗保险
1、住院待遇(含门诊特殊疾病)。参保大学生在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支付:(住院总费用-起付标准-自付费用)*报销比例,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0%。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1000元。
2、门诊待遇。大学生在首诊医院(本校医院)以及经首诊医院(本校医院)同意转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由首诊医院(本校医院)按60%的比例报销,个人负担4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不超过500元。
除《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支付的外伤门诊医疗费最高不超过800元。
犬伤门诊:在犬伤处置医疗机构发生的伤口处理、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含疫苗费)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每人份不超过200元的标准限额支付。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参保大学生住院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以及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同时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
(三)城乡居民生育保险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含孕28周以上非人为原因终止妊娠)后,享受妊娠期间门诊产前常规检查和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等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1、产前检查定额补助:妊娠期间门诊产前常规检查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400元
2、住院分娩定额补助: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
3、分娩期间新生儿护理费:分娩期间产生的新生儿护理费,按每个新生儿100元定额支付。
4、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住院分娩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参保大学生,在享受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的同时,其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参保大学生享受的住院分娩定额补助与报销的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之和超过当次住院医疗费总额的,超出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九、大学生医疗保险一个保险有效期限内的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一)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一个保险有效期限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最高限额累计不超过20.08万元,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40万元。
项目 险种 | 基本医疗保险 | 城乡大病 |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 |
起付线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1000元。 | 17690元 | 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 无起付线 | |
封顶线 | 20.08万元 | 无起付线 | 460元档次40万元 | 15万元(治疗年度) | |
报 销 比 例
| 报销公式 | (住院总费用-起付标准-自付费用)*报销比例 | 单次或多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金额,0-5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50%;5000以上-20000元部 分报销比例为60%;20000以上-5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6%;50000元以上部分报 销比例为91%。 |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报销。0-1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 例为77%;10000以上-30000元剩余部分报 销比例为80%;30000以上-50000元剩余部 分报销比例为85%;50000元以上剩余部分 报销比例为90%。 | 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支付条件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70% 的标准支付。 |
学生 儿童档 |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0% | ||||
报销序列 | 先基本医疗保险,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再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报销费用和民政救助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
十、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该如何报销?
(一)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大学生在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凭社保卡和相关证件办理入院,住院发生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同时结算。
(三)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报销。
大学生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费用直接在医院结算。
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分娩费用的,由个人全额垫付后凭①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②《生育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③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出院病情证明④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及入院记录复印件⑤产前检查补助申报材料⑥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⑦参保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⑧参保人建设银行或成都银行卡(存折)原件及复印件⑨异地分娩的须提供分娩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院资质和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到锦江区医疗保险管理局18窗口报账。
(四)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大学生在首诊医院(本校医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只承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因首诊医院(本校医院)条件限制,大学生经首诊医院(本校医院)同意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垫付后,由首诊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报销。大学生门诊医疗费中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首诊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五)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大学生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规定,由个人先全额垫付后,凭①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②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③出院病情证明④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及入院记录复印件⑤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⑥参保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⑦参保人建设银行或成都银行卡(存折)原件及复印件⑧学生证及学校相关证明、原户籍复印件等资料⑨医疗机构的定点和等级证明到区医保局18号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十一、参保大学生如何办理门诊特殊疾病?
参保大学生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在门诊进行的,医疗费用较高且符合《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67号)规定的疾病,可以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特殊疾病申请的29种病种可在成都市劳动保障网上查询)。
参保大学生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疾病诊断证明,在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所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提出治疗方案,确定所需药品名称、用法和用量、诊疗项目,按要求填写《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同意并确定审核期起止时间后生效。一个审核期内申请的病种不得超过5种。
门诊特殊疾病每3个月办理一次结算,符合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中第一类精神疾病的每6个月办理一次结算。
(一)系统联网结算前
审核期结束后将①《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②《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用药方案更改申请表》③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④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清单、药品处方、检查报告⑤审核期内,参保人员如有住院,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⑥患者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⑦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⑧参保人建设银行或成都银行卡(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交给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由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代为办理报销手续。
(二)系统联网结算后
审核期结束后,参保大学生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支付。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报销。
十二、注意事项
1、如无法以参保身份办理入院登记时,请及时于锦江区医疗保险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86654585
2、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可在成都市劳动保障网上查询。
联系电话:028-84768072(院行政办公室) CopyRight@四川师范大学医院 通讯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四川师范大学狮子山校区) 网站管理 卫生健康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投诉电话:028-84768072(院行政办公室) 邮箱:xyysicnu@163.com |